“永宁县检察院促103.5吨固体垃圾被清理”,一则新闻刷了朋友圈。据报道今年4月至10月期间永宁县检察院针对全区道路、林地、草坪、空地等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情形进行督查,已督促管理单位对103.5吨垃圾进行了清理。这是自去年7月初宁夏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就环境问题进行法律监督的一个工作缩影。检察机关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诉前建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手段,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调动相关行政部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民行部门在环保领域的监督作用,从司法层面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行动”巩固环保一盘棋的理念
环境问题牵涉空气、土地、水资源、森林、草地、矿产、动植物资源等等。环境保护从来都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牵涉地方政府、环保、国土、水利、农林等诸多部门;在司法层面,环保离不开公检法;在资金方面,环保需要财政支持;在社会力量方面,环保少不了环保组织,更离不开群众支持。
为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宁夏建设的意见》,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能够明晰这些部门的职责,整合资源,达到共同着手解决环保问题的目的,在实践中牢固树立环保一盘棋的理念。
形成“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体环保格局
以往的涉环境刑事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后,对于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弥补基本是通过被告人自觉履行来实现,但自环境公益诉讼开展以来,全区已经有多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涉案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由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邓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在民事部分邓某对非法采矿的现场予以恢复,进行生态修复,经验收合格。检察机关通过公诉与民行内部的协作机制,就可以实现本地区范围内,刑事与民事责任一并追究的结果,更有力地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给予犯罪者经济上的“制裁”,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发生环境损害一般存在两种原因:一是环境破坏者的加害行为,二是相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违法或者不作为。因此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在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审查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从而通过上述刑事责任追究、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三者的结合全方位保护环境。
有效解决环保问题 促进依法行政
从我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出手有效整治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宁夏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586件,立案51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8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2件。立案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388件,占比近75%。环境公益诉讼从森林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到城市污水治理、违规抽取地下水、垃圾治理,再到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河道污染、破坏治理,草原破坏治理等,涉及了多方面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大力促进了依法行政。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是在诉前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结案,是一种比较柔性的监督建议,它能够指出行政机关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并且提供相关建议意见,利于行政机关接受和改进,对类似的问题也能够起到示范警示作用,从而促进依法行政。
(执笔:徐荣)